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9年度,22號
TCDV,109,司家聲,22,2020081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周林秀絨


相 對 人 周莉甄 
      周文淵 
      周子釗 
      周芬華 
      周聖芬 
      周百鍊 
      黃奕森 
      黃晨楨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兆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周莉甄周文淵周子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相對人周芬華周聖芬周百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奕森黃晨楨黃兆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 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 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 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 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家訴字第175號判決,嗣相對人周芬華周聖芬周百鍊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家上 字第112號判決准予分割遺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雙 方各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
(二)雙方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則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附表二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附表一:
┌───────┬───────┬────────────────┐
│項 目│金額(新台幣)│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6,939元 │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 │ 2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 │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第二費裁判費 │ 25,260元 │相對人周芬華周聖芬周百鍊預納│
├───────┼───────┼────────────────┤
│小計 │ 142,199元 │ │
└───────┴───────┴────────────────┘
附表二:
┌─────┬─────┬──────┬────────────┐
│共有人姓名│應繼分比例│應分擔金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周林秀絨 │ 1/8 │ 17,775 │142,1991/8=17,775 │
├─────┼─────┼──────┼────────────┤
周莉甄 │ 1/8 │ 17,775 │142,1991/8=17,775 │
├─────┼─────┼──────┼────────────┤
周文淵 │ 1/8 │ 17,775 │142,1991/8=17,775 │
├─────┼─────┼──────┼────────────┤




周子釗 │ 1/8 │ 17,775 │142,1991/8=17,775 │
├─────┼─────┼──────┼────────────┤
周芬華 │ 1/8 │ 9,355 │142,1991/8=17,775 │
│ │ │ │ 25,2601/3= 8,420 │
│ │ │ │17,775-8,420=9,355 │
├─────┼─────┼──────┼────────────┤
周聖芬 │ 1/8 │ 9,355 │142,1991/8=17,775 │
│ │ │ │ 25,2601/3= 8,420 │
│ │ │ │17,775-8,420=9,355 │
├─────┼─────┼──────┼────────────┤
周百鍊 │ 1/8 │ 9,355 │142,1991/8=17,775 │
│ │ │ │ 25,2601/3= 8,420 │
│ │ │ │17,775-8,420=9,355 │
├─────┼─────┼──────┼────────────┤
黃奕森 │ 1/24 │ 5,925 │142,1991/24=5,925 │
├─────┼─────┼──────┼────────────┤
黃晨楨 │ 1/24 │ 5,925 │142,1991/24=5,925 │
├─────┼─────┼──────┼────────────┤
黃兆慶 │ 1/24 │ 5,925 │142,1991/24=5,925 │
├─────┴─────┴──────┴────────────┤
│附註:因周林秀絨預納之數額大於應負擔之數額,故其他共有人應向周│
林秀絨給付訴訟費用。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