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秉宏即謝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秉宏即謝鴻明於93年03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
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
進行現金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
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
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2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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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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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秉宏即謝│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97870│鴻明 │年12月10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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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秉宏即謝│自民國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
│ │123700│鴻明 │年07月20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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