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015號
TCDV,109,司促,27015,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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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依帆即陳榮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零壹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依帆即陳榮帆於93年09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
  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
  進行現金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
  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
  :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依帆即陳│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9976 │榮帆   │年11月13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依帆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7449 │榮帆   │7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依帆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
│  │120000│榮帆   │7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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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