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玟伃即陳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玟伃即陳月娥分別於93年11月及95年6月間
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
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5年7月底積欠聲請人52,362元、迄95年12
月底積欠案外人97,806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
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00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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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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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玟伃即陳│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51232 │月娥 │9月04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玟伃即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6297 │月娥 │2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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