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916309533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
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9年6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
16,672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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