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986號
TCDV,109,司促,26986,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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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余慶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貳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余慶順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30058554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余慶順於民國99年5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2449963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321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余慶順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0769460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
  0344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956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9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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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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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余慶順 428│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2192 │4400300585│08月 11日  │      │       │
│  │元  │54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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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余慶順 431│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901元│1780244996│08月 11日  │      │點七九    │
│  │   │305    │起     │      │       │
├──┼───┼─────┼──────┼──────┼───────┤
│ 003│新臺幣│余慶順 431│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2033│1780244996│08月 11日  │      │       │
│  │元  │305    │起     │      │       │
├──┼───┼─────┼──────┼──────┼───────┤
│ 004│新臺幣│余慶順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27805│6705707694│08月 11日  │      │九九     │
│  │7元  │60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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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