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債 權 人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47,700元是否有誤?【因存證信函債務人
積欠4個廠房金額總正確:874,700元(563,100+275,600+10
,000+26,000元4筆合計正確應為874,700元)而存證信函金
額847,700元,不相符】
㈡提出四個廠房(力麗、立勤、嘉茂、新天恩堂)之應收帳款
金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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