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911號
TCDV,109,司促,26911,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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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債 權 人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47,700元是否有誤?【因存證信函債務人
   積欠4個廠房金額總正確:874,700元(563,100+275,600+10
   ,000+26,000元4筆合計正確應為874,700元)而存證信函金
   額847,700元,不相符】
  ㈡提出四個廠房(力麗、立勤、嘉茂、新天恩堂)之應收帳款
   金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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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