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01號
債 權 人 王建東即南天王商場辦公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聲明(109年9月1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1900
元)是否有誤?(將來給付之訴於督促程序並無準用)。
㈢陳報債務人積欠8個月清潔費起迄日期。
㈣確認對債務人請求每月清潔費1900元之計算是否有誤?(
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109年10月調整清潔費1900元,而日
期未屆至,應以1700元原清潔費計算)
㈤確認請求金額15200元是否有誤?(及訴訟標的金額20900
元是否有誤?因請求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