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
債 權 人 楊佩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韓瑄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之翻拍照片並釋明步筱心即為韓
瑄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