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87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文蘭之繼承人、鄭瓶之繼承人、張永
順之繼承人、賴水東之繼承人、黃悖然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明債務人住所及提出所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㈢陳報代徵地價稅新台幣18,400元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兩造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及土地所有人之釋明資料,
並釋明其應負擔稅金之比例、金額及相關文件。
㈤確認鄭文蘭之繼承人、鄭瓶之繼承人、張永順之繼承人、
賴水東之繼承人、黃悖然之繼承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各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