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8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智捷律師即林潺養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內容(聲請事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是否僅限於債務人「管理」被繼承人
林潺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及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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