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福金、黃秀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提出委任周念慈
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督促程序費用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負擔?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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