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72號
債 權 人 林子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宗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