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59號
TCDV,109,司促,2655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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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柏瀚 


債 務 人 黃城洲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聖閔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城洲黃聖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來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黃柏瀚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黃城洲黃聖閔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金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柏瀚連帶負擔,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柏瀚前就讀宜寧高中時,邀同被繼承人黃金來
   (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6,33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黃柏瀚自民國108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9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被繼承人黃金來(歿)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嗣查債務人黃城洲黃聖閔黃柏瀚(兼借款人)為本案連
   帶保證人黃金來(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黃金來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
   連帶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黃城洲黃聖閔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黃柏瀚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900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文
   乙份。4.繼承系統表。5.原始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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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