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00號
TCDV,109,司促,26500,202008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元家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東元家電有限公司業已命令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家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