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徐浩哲
債 務 人 張詹菊貞
債 務 人 張杏梅
一、債務人張詹菊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陸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三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張詹菊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杏梅負
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