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繹瑔即黃賓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繹瑔即黃賓旭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 務人黃繹瑔即黃賓旭戶籍設於苗栗縣○○鎮○○里00鄰○○ 000○0號,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有 個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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