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6號
債 權 人 黃于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麗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因與狀附附表8紙支票
發票人為藝菱塑膠有限公司之記載不符,或提出8紙支票背
書人為債務人之票據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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