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5號
債 權 人 黃于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元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票發票人為「林元章」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務人為林元章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
藝菱塑膠有限公司不相符,林元章僅為藝菱塑膠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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