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235號
TCDV,109,司促,26235,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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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5號
債 權 人 黃于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元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票發票人為「林元章」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務人為林元章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
   藝菱塑膠有限公司不相符,林元章僅為藝菱塑膠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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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菱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