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60號
債 權 人 郭瑋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瀚強、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蕭逸
姍、蔡淑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亦為民事 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所明定。乃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 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具體陳明事實經過使法院相信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 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 雜遲緩。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 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投資債務人陳瀚強經營之公司 ,向親友借貸金錢,因債務人6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經 法院判決有罪,債權人始知受騙,又無法將借款返還親友, 飽受親友辱罵無信用,致債權人身心痛苦、精神幾近崩潰, 債權人以社會信用權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85條、第195條 規定,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8萬元之損害賠償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債務人給付云云。惟查,債權人 並未具體釋明其所受損害為何,及何以得向債務人請求28萬 元之依據;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 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 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 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債權人既未具體釋明上開事項 ,債權人主張之請求權是否存在尚有疑問,且債權人未提出
其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