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58號
TCDV,109,司促,2605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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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58號
債 權 人 黃憲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俊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電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債務人於104年8月3日一筆電腦欠款2,600元之釋明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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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