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47號
TCDV,109,司促,26047,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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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
  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柏隆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36218元整
   及自民國109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3621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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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