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46號
TCDV,109,司促,26046,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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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冠豪 

債 務 人 周振源 

債 務 人 卓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冠豪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周
    振源卓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86,640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冠豪自民國109
    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55,759元
    及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周振源卓美蘭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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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