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冠豪
債 務 人 周振源
債 務 人 卓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冠豪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周
振源、卓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86,640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冠豪自民國109
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55,759元
及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周振源、卓美蘭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