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17號
債 權 人 黃俊維
債 務 人 劉鈞輝
債 務 人 趙湘君
一、債務人劉鈞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鈞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趙湘君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