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943號
TCDV,109,司促,25943,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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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光龍於94年03月0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
  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
  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
  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94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光龍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44640│     │年12月11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蘇光龍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04666│     │1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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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