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柯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八八,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六,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柯秀燕於民國108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4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
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369,45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帳分號:03405020207245000000000000000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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