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726號
TCDV,109,司促,25726,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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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6號
債 權 人 郭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杏宜陳祈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陳杏宜陳祈達
   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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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