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724號
TCDV,109,司促,25724,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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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裕堂即臺北市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
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者?因依台端聲請狀後附之會員資料
   所示,企業名稱為臺北市私立艾而歐語商務英語短期補習
   班,代表人為陳玫華,然債權人以「林裕堂即臺北市私立
   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為債務人,請具狀釋明其相關連性
   。
  ㈡請查明債務人臺北市私立艾而語文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
   究為獨資抑或為合夥?並提出其補習班設立登記資料,以
   資佐證。
  ㈢請提出債務人林裕堂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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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