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642號
TCDV,109,司促,25642,202008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坤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