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586號
TCDV,109,司促,25586,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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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8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進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
    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發卡機構因持卡人
    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
    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
    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及500
    元。」
  三、相對人楊進木於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
    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
    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整,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
    期為限。相對人楊進木至民國95年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
    新臺幣3801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38010元為自民
    國92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5月9日止之消費款。相對
    人早自95年4月起即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
    已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95年6月21
    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
    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帳務資料。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三、約定條
     款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5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進木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8010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進木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1期計付3│
│  │38010 │     │月10日起  │      │00元違約金、逾│
│  │元  │     │      │      │期第2期計付400│
│  │   │     │      │      │元違約金、逾期│
│  │   │     │      │      │第3期計付500元│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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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