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09號
債 權 人 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小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雋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究為「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抑或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
㈡又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為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
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
市○○區○○路00號8樓之2)。
㈤提出債務人曾雋淮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