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404號
TCDV,109,司促,25404,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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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4號
債 權 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仕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郭仕瑩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郭仕 瑩戶籍設於苗栗縣○○鎮○○里○○00號,為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所轄,有個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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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