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340號
TCDV,109,司促,25340,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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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4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威力有限公司魏麒軒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金威力有限公司業於107年6月
  29日經授中字第1073337425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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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威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