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270號
TCDV,109,司促,25270,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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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70號
債 權 人 郭國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縣慈航推展協會黃金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有無法人登記,如有,請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統一編號:79950362為已解散之「慈航昇有
   限公司」之統編,非債務人台中縣慈航推展協會)。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確認黃金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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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