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151號
TCDV,109,司促,2515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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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51號
債 權 人 趙方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啟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精神痛苦損失20萬元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已支付1,457,268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以150萬元購買房地之釋明資料。
  ㈤確認本件債權人支付購買房地金額究為「1,457,268元」
   或「150萬元」?若為前者,釋明請求返還150萬元之原因
   理由。
  ㈥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
   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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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