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008號
TCDV,109,司促,25008,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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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8號
債 權 人 蔡秋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泰港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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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