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8號債 權 人 蔡秋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泰港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