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5號
債 權 人 吳明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賢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竊走三項設備之釋明文件。(如:起訴書或法
院判決)
㈡確認本件診所營業額之計算及金額是否有誤?(狀附對帳
請款單109年2月營業額138,800元及108年12月營業額200,
200元分別為怡人牙醫診所及清水牙醫診所,非向上牙體
所)
㈢陳報債務人竊走三項設備之時間?(何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