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83號
TCDV,109,司促,24983,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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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爾蘭商意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許茂新」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
   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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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蘭商意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蘭商意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