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爾蘭商意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許茂新」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
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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