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80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玟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陳玟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㈢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因債權人所附分
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中「本票」蓋有「本票已向桃園地
方法院聲請裁定」字樣)。
㈣提出債務人同一債權之桃園地方法院本票裁定影本,該裁
定是否確定?如有,並提出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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