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2號
債 權 人 力麗烏石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傲盛國際行
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
狀附臨時停泊申請表申請人為劉立鈞,非傲盛國際行銷有
限公司);提出資料釋明劉立鈞與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有何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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