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67號
TCDV,109,司促,24967,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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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
    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
    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
    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9,92
    5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
    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
    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
    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
    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782元整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催收系統
     放款帳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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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