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
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
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駿豪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9374元
整,及其中新臺幣28285元自民國109年07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9年
0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
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狀
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293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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