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53號
TCDV,109,司促,24953,202008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黃品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6075020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3,114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10370022、096075020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