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若慈即李志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漏載?事實理由載明104年9月1日以後之
利息計算方式,但聲請事項卻未記載,若有漏載,請具狀補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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