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806號
TCDV,109,司促,24806,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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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
債 權 人 李茹茵 
債 務 人 李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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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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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本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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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6月3日       │100,000元       │104年8月1日      │CH605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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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5年11月20日     │WG1782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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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WG178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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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1月20日     │WG1782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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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2月20日     │WG1782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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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3月20日     │WG1782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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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4月20日     │WG178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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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5月20日     │WG1782987       │
├──┼────────────┼───────────┼───────────┼───────────┤
│009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6月20日     │WG1782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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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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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