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
債 權 人 李茹茵
債 務 人 李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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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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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本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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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6月3日 │100,000元 │104年8月1日 │CH605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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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5年11月20日 │WG1782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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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WG178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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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1月20日 │WG1782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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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2月20日 │WG1782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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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3月20日 │WG1782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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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4月20日 │WG178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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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5月20日 │WG1782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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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8月25日 │20,000元 │106年6月20日 │WG1782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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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