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755號
TCDV,109,司促,24755,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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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蘇德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德村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88年9月1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
  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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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