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6號
債 權 人 李登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鴻機械有限公司、蘇慧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是否有誤(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
96條規定,本票發票人與背書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
㈡補正債務人蘇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表明債務人蘇慧玲現住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7
樓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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