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536號
TCDV,109,司促,24536,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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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6號
債 權 人 李登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鴻機械有限公司蘇慧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是否有誤(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
   96條規定,本票發票人與背書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
  ㈡補正債務人蘇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表明債務人蘇慧玲現住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7
   樓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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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鴻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