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393號
TCDV,109,司促,2439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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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德榮於民國104年3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5239-7668-3400-057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10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4
  4,91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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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