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榮隆、張祿坤
、謝玉煙即謝佩真、林金桂、謝逢城、謝逢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確認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更名?又台 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8年12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98807號函准廢止,應行 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㈡台端當事人欄內債務 人謝逢城、謝逢峻誤繕為謝逄城、謝逄峻,又債務人謝玉煙 即謝佩真、謝逢峻之身分證字號誤繕,應具狀更正。㈢提出 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4161887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請提出債務人謝榮隆、謝玉煙即謝佩 真、林金桂、謝逢城、謝逢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7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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