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95號
TCDV,109,司促,22995,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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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5號
債 權 人 郭瑋婷 


債 務 人 陳瀚強 



債 務 人 陳宗賢 

債 務 人 鐘晨僑 


債 務 人 廖白梅 

債 務 人 蕭逸姍 

債 務 人 蔡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所明定。乃因支
  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
  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
  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法律請求權依據、標的、數量
  及具體陳明事實經過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
  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
  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而慰藉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再按釋明事實上
  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284條定有明文。債權人陳報:28萬元係向親友借貸,因
  投資股票被騙而無法歸還親友,故認為債務人共同侵害其社
  會信用權。惟按信用權係指經濟上的評價,以經濟上活動的
  可信賴性為其內容之權利,除支付能力、履約意願,尚包括
  商品及服務在內。對他人信用的侵害,係指因其行為致他人
  在經濟活動上的可信賴性、支付能力或商品、服務受到負面
  的評價,始足當之。準此,債務人所為行為,顯未涉及債權
  人經濟上的評價,是債權人主張其因此造成其信用受損乙節
  ,應非可採,併此敘明。又債權人亦未具體釋明所受損害為
  何,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
  無可增減者而言,縱使對於慰撫金核給之標準,仍應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
  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且債權人主張之請求權–社
  會信用權是否存在尚有疑問,又債權人並無提出其得為該請
  求之釋明資料,本院亦無從調查及審理,揆諸前揭說明,應
  駁回該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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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