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5號
債 權 人 郭瑋婷
債 務 人 陳瀚強
債 務 人 陳宗賢
債 務 人 鐘晨僑
債 務 人 廖白梅
債 務 人 蕭逸姍
債 務 人 蔡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所明定。乃因支
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
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
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法律請求權依據、標的、數量
及具體陳明事實經過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
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
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而慰藉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再按釋明事實上
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284條定有明文。債權人陳報:28萬元係向親友借貸,因
投資股票被騙而無法歸還親友,故認為債務人共同侵害其社
會信用權。惟按信用權係指經濟上的評價,以經濟上活動的
可信賴性為其內容之權利,除支付能力、履約意願,尚包括
商品及服務在內。對他人信用的侵害,係指因其行為致他人
在經濟活動上的可信賴性、支付能力或商品、服務受到負面
的評價,始足當之。準此,債務人所為行為,顯未涉及債權
人經濟上的評價,是債權人主張其因此造成其信用受損乙節
,應非可採,併此敘明。又債權人亦未具體釋明所受損害為
何,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
無可增減者而言,縱使對於慰撫金核給之標準,仍應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
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且債權人主張之請求權–社
會信用權是否存在尚有疑問,又債權人並無提出其得為該請
求之釋明資料,本院亦無從調查及審理,揆諸前揭說明,應
駁回該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